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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昨日(1月13日)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
上訴法庭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原訟法庭判決的上訴作出裁決,發展局回應時表示政府對上訴法庭的裁決表示歡迎,至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和處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當局將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小型屋宇政策1972年起實施,批地方式包括以免費建屋牌照方式容許申請人在其私人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准在私人土地或政府土地上建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2019年4月8日就司法覆核案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以免費建屋牌照及換地方式申請在私人土地興建小型屋宇屬《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興建小型屋宇則不屬該等權益。與訟各方均提出上訴,上訴法庭今日裁定政府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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